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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2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告
堡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水亮律師
複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複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馬潤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 月21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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