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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高愈杰

  • 當事人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7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927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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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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