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7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927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