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9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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