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廣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