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二號 原 告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弘 被 告 台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蓮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