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二號
- 原告
-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弘
- 被告
- 台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金蓮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