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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9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被告
群益量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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