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原 告 捷盛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請於五日內提出:⑴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⑵起訴理由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