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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原告
捷盛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請於五日內提出:⑴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⑵起訴理由

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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