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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31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建明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台雞店有限公司(即台雞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台雞店有限公

司、甲○○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台雞店有限公司、甲○○公示送達民國93年8月5 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3年9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4年5月31日下午2 時35 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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