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00號
- 原告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內容如附件95年5 月26日及95年7 月6日聲請狀所載,惟本件判決之訴訟標的所涉及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94年1 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陳明在卷(本院1卷145、146頁),其中有關相對人乙○○部分並經本院整理後附於通知書寄予原告(本院2 卷37頁),並於94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一開始即與原告確認,有筆錄在卷可稽(本院2 卷59頁),該訴訟標的均經本院判決並記載於判決書中,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