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告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內容如附件95年5 月26日及95年7 月6日聲請狀所載,惟本件判決之訴訟標的所涉及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94年1 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陳明在卷(本院1卷145、146頁),其中有關相對人乙○○部分並經本院整理後附於通知書寄予原告(本院2 卷37頁),並於94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一開始即與原告確認,有筆錄在卷可稽(本院2 卷59頁),該訴訟標的均經本院判決並記載於判決書中,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