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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建成圓環美食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因委託經營管理協議書而涉訟,依該協議書第十條內容記載,兩造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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