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46號
- 上訴人
- 允盛實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1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達代收人 崔百慶 律師)
- 被上訴人
- 獨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6 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