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 原告
- 固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玖仟零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肆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