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訴 訟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翔新有限公司 兼右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翔新有限公司(下稱翔新公司)先後邀同被告丁○○、丙○○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計算利息及違 約金,詎被告翔新公司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間起即未依約繳交利息,且於同年七 月三十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六條之約 定,被告翔新公司積欠原告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六份、授信約定書三份、保證書及票據交換所 公告被告翔新公司為拒絕往來戶之明細表各一紙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 四二六號判例、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七二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翔新公司尚 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與被告丁○○、丙○○負連帶 清償之責任。因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 新台幣二千四百二十三萬七百五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附表: ┌─┬────┬────┬───┬──────┬────────────────┐ │ │ │ │ │ │ │ │編│借款金額│被告積 │消費借│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欠之借 │貸期限├──┬───┼───┬───┬───┬────┤ │ │) │款金額 │(民國│計算│週年 │逾期六│週年利│逾期超│週年利率│ │ │ │(新臺 │) │期間│利率 │個月以│率(﹪│過六個│(﹪) │ │號│ │幣) │ │(民│(﹪ │內之期│) │月以內│ │ │ │ │ │ │國)│) │間 │ │之期間│ │ │ │ │ │ │ │ │ │ │(民國│ │ │ │ │ │ │ │ │ │ │) │ │ ├─┼────┼────┼───┼──┼───┼───┼───┼───┼────┤ │一│一千五百│一千四百│八十九│自九│3.025 │自九十│按週年│自九十│按週年利│ │ │九十萬元│二十四萬│年二月│十三│(按郵│三年六│利率百│三年十│率百分之│ │ │ │三千七百│二十三│年六│政儲金│月二十│分之十│二月二│二十計算│ │ │ │五十元 │日至一│月二│匯業局│三日起│計算 │十三日│ │ │ │ │ │0四年│十三│一年期│至同年│ │起至清│ │ │ │ │ │二月二│日起│定期儲│十二月│ │償日止│ │ │ │ │ │十三日│至清│金掛牌│二十二│ │ │ │ │ │ │ │ │償日│利率機│日止 │ │ │ │ │ │ │ │ │止 │動調整│ │ │ │ │ │ │ │ │ │ │) │ │ │ │ │ ├─┼────┼────┼───┼──┼───┼───┼───┼───┼────┤ │二│二百三十│同上 │九十二│自九│7.366 │自九十│同右 │自九十│同右 │ │ │四萬元 │ │年九月│十三│(按華│三年六│ │三年十│ │ │ │ │ │十七日│年六│南商業│月十七│ │二月十│ │ │ │ │ │至九十│月十│銀行股│日起至│ │七日起│ │ │ │ │ │三年八│七日│份有限│同年十│ │至清償│ │ │ │ │ │月三日│起至│公司基│二月十│ │日止 │ │ │ │ │ │ │清償│準利率│六日止│ │ │ │ │ │ │ │ │日止│調整)│ │ │ │ │ ├─┼────┼────┼───┼──┼───┼───┼───┼───┼────┤ │三│二百五十│同上 │九十二│自九│同右 │自九十│同右 │自九十│同右 │ │ │萬元 │ │年九月│十三│ │三年六│ │三年十│ │ │ │ │ │十九日│年六│ │月十九│ │二月十│ │ │ │ │ │至九十│月十│ │日起至│ │九日起│ │ │ │ │ │三年八│九日│ │同年十│ │至清償│ │ │ │ │ │月三日│起至│ │二月十│ │日止 │ │ │ │ │ │ │清償│ │八日止│ │ │ │ │ │ │ │ │日止│ │ │ │ │ │ │ │ │ │ │ │ │ │ │ │ │ ├─┼────┼────┼───┼──┼───┼───┼───┼───┼────┤ │四│二百七十│同上 │九十二│自九│同右 │自九十│同右 │自九十│同右 │ │ │萬元 │ │年十一│十三│ │三年六│ │三年十│ │ │ │ │ │月十九│年六│ │月十九│ │二月十│ │ │ │ │ │日至九│月十│ │日起至│ │九日起│ │ │ │ │ │十三年│九日│ │同年十│ │至清償│ │ │ │ │ │八月十│起至│ │二月十│ │日止 │ │ │ │ │ │八日 │清償│ │八日止│ │ │ │ │ │ │ │ │日止│ │ │ │ │ │ │ │ │ │ │ │ │ │ │ │ │ ├─┼────┼────┼───┼──┼───┼───┼───┼───┼────┤ │五│九十六萬│同上 │九十三│自九│6.732 │自九十│同右 │自九十│同右 │ │ │元 │ │年五月│十三│(按華│三年六│ │三年十│ │ │ │ │ │十七日│年六│南商業│月十七│ │二月十│ │ │ │ │ │至同年│月十│銀行股│日起至│ │七日起│ │ │ │ │ │八月二│七日│份有限│同年十│ │至清償│ │ │ │ │ │十三日│起至│公司基│二月十│ │日止 │ │ │ │ │ │ │清償│準利率│六日止│ │ │ │ │ │ │ │ │日止│調整)│ │ │ │ │ │ │ │ │ │ │ │ │ │ │ │ ├─┼────┼────┼───┼──┼───┼───┼───┼───┼────┤ │六│一百五十│同上 │九十三│自九│7.366 │自九十│同右 │自九十│同右 │ │ │萬元 │ │年一月│十三│(按華│三年六│ │三年十│ │ │ │ │ │三十日│年六│南商業│月三十│ │二月三│ │ │ │ │ │至同年│月三│銀行股│日起至│ │十日起│ │ │ │ │ │七月二│十日│份有限│同年十│ │至清償│ │ │ │ │ │十八日│起至│公司基│二月二│ │日止 │ │ │ │ │ │ │清償│準利率│十九日│ │ │ │ │ │ │ │ │日止│調整)│止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