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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
鑫協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刻
被告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就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救字第八號裁定駁回,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五六九號裁定駁回抗告,業已確定,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事件卷宗查明。而上開程式之欠缺,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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