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王怡雯

  • 當事人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原   告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被   告 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泰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