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 原告
-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統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澤普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証在卷可稽,且原告就本案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駁回確定,復經本院調卷查証明確。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