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廣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