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 原告
-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廣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