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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
泰盛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秋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肆仟零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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