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 原告
- 泰盛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秋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肆仟零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