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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李瑜娟

  • 當事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豐利紙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謝曜仲 被   告 大豐利紙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三○九號」 、「台北市○○區○○路一一九號」,惟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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