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原告
- 全日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學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5 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82 號民事確定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