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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告
全日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5 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82 號民事確定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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