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2號

原告
丙○○
原告
C○○
原告
巳○○
原告
地○○
原告
A○○
原告
未○○
原告
己○
原告
辛○○
原告
F○○
原告
天○
原告
庚○○
原告
戌○○
原告
甲○○
原告
戊○○
原告
卯○○
原告
寅○○
原告
癸○○
原告
亥○○
原告
黃○○即葉正安).
上1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被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會計師
法定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慧芬律師
被告
玄○○
被告
樓(現在監執行中)
被告
宙○○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被告
酉○○
被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被告
午○○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宇○○
被告
D○○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複代理人
韓鐘達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告
申○○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代理人
辰○○
複代理人
壬○○
複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
被告
E○○
被告
丑○○
被告
國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喬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被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被告
丁○○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被告
子○○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