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丙○○ C○○ 巳○○ 地○○ A○○ 未○○ 己○ 辛○○ F○○ 天○ 庚○○ 戌○○ 甲○○ 戊○○ 卯○○ 寅○○ 癸○○ 亥○○ 黃○○即葉正安). 上1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會計師 法定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徐慧芬律師 被 告 玄○○ 樓(現在監執行中) 被 告 宙○○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酉○○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被 告 午○○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楊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宇○○ 被 告 D○○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複代理人 韓鐘達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申○○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代理人 辰○○ 壬○○ 陳怡勝律師 被 告 E○○ 丑○○ 國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喬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被 告 丁○○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被 告 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