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丙○○ B○○ 天○○ 黃○○ 午○○ 己○ 辛○○ E○○ 亥○ 庚○○ 酉○○ 甲○○ 戊○○ 卯○○ 寅○○ 癸○○ 戌○○ 玄○○即葉正安). 上1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會計師 法定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徐慧芬律師 被 告 宙○○ 樓(現在監執行中) 被 告 宇○○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申○○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被 告 巳○○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楊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地○○ 被 告 C○○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複代理人 韓鐘達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未○○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代理人 辰○○ 壬○○ 陳怡勝律師 被 告 D○○ 丑○○ 國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喬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被 告 丁○○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被 告 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