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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馬傲霜

  • 當事人
    富士通聯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富士通聯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富士通聯合貿易股份│玉山商業銀行天母分│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AI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 │有限公司乙○○ │行 │陸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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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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