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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三號

聲請人
義展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婷婷┌───────────────────────────────────────────────────┐│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爾雅國際室內設計有│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肆萬柒仟元 │RB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 │限公司 │行 │ │ │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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