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五八號 聲 請 人 永億豐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三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三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永億豐財稅顧問股份│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玖仟元 │JD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