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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
村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百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村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士林分行 │肆萬元 │AE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 │司林永民 │ │ │ │ │├─┼─────────┼─────────┼─────────┼─────────┼─────────┤│2│村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士林分行 │陸萬玖仟元 │AE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司林永民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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