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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劉穎怡

  • 原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四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四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融禧企業有限公司簡│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參拾陸萬柒仟陸佰陸│AB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 │ │美英 │限公司社中分行 │拾伍元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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