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一號
- 聲請人
- 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王慶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萬通模具工業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士林分│肆萬陸仟柒佰柒拾伍│AI0000000│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 │限公司林家雄 │行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