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五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晉業企業有限公司余│台北縣汐止市農會 │壹萬參仟玖佰貳拾肆│FA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十日 ││ │莊三妹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