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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五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晉業企業有限公司余│台北縣汐止市農會 │壹萬參仟玖佰貳拾肆│FA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十日 ││ │莊三妹 │ │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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