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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雅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四號

聲請人
亞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泉榮膠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參仟柒佰柒拾元 │TA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司 │行 │ │ │ │├─┼─────────┼─────────┼─────────┼─────────┼─────────┤│2│吳清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壹仟捌佰參拾元 │NP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 │ │成分行 │ │ │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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