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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一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詠利皮飾有限公司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壹拾柒萬捌仟伍佰參│CDA0五三四三一│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 │惠美 │德分行 │拾參元 │四 │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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