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一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詠利皮飾有限公司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壹拾柒萬捌仟伍佰參│CDA0五三四三一│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 │ │惠美 │德分行 │拾參元 │四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