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四號
- 聲請人
- 正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太瑩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肆萬柒仟貳佰貳拾伍│SLA0五八九五八│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 │司李惠玉 │林分行 │元 │一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