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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四號

聲請人
正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太瑩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肆萬柒仟貳佰貳拾伍│SLA0五八九五八│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 │司李惠玉 │林分行 │元 │一 │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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