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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
叢林音樂錄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曾習賢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天方影像傳播製作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陸萬參仟元 │FNB0二三0七六│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 │份有限公司 │內湖分行 │ │七 │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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