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六號
- 聲請人
- 叢林音樂錄音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曾習賢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天方影像傳播製作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陸萬參仟元 │FNB0二三0七六│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 │份有限公司 │內湖分行 │ │七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