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四號股票附表附表一: 發行公司: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四號股票附表附表二: 發行公司: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