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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0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0八號
聲 請 人
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欣唐股份有限公司魏│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捌萬貳仟貳佰壹拾伍│NC0000000│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宗禮 │分行 │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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