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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二號

聲請人
黃進生即進生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北鐵金屬有限公司林│彰化商業銀行汐止分│柒仟參佰柒拾元 │0000000 │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 │易陞 │行 │ │ │ │├─┼─────────┼─────────┼─────────┼─────────┼─────────┤│2│北鐵金屬有限公司林│彰化商業銀行汐止分│肆萬零肆佰元 │0000000 │九十三年四月十日 ││ │易陞 │行 │ │ │ │├─┼─────────┼─────────┼─────────┼─────────┼─────────┤│3│力吉捲門工程有限公│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伍萬壹仟壹佰元 │0000000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 │司陳賴秀鳳 │社南港分社 │ │ │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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