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陳雅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精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六號 聲 請 人 精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 法定代理人 甲○○ 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 催字第九八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八號 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三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 公告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是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屆滿三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本應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九十三年 九月十六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