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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
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瑞誠達有限公司簡煌│萬通商業銀行汐止分│壹萬柒仟壹佰捌拾玖│AK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一 │行 │元 │ │ │├─┼─────────┼─────────┼─────────┼─────────┼─────────┤│2│佑迪股份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貳萬壹仟肆佰陸拾陸│YD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 │正迪 │行 │元 │ │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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