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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八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0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九一七一四─五 │ │壹 │壹仟 │ │├─┼───────────────┼──────────────┼────┼───┼────┼───┤│2│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九七四八五─九 │ │壹 │肆佰捌拾│ ││ │ │ │ │ │壹 │ │├─┼───────────────┼──────────────┼────┼───┼────┼───┤│3│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一四七二五一─三 │ │壹 │壹佰柒拾│ ││ │ │ │ │ │柒 │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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