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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施月燿

  • 原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瀚荃股份有限公司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伍仟陸佰貳拾伍元 │GC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 │超群 │限公司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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