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三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力昇興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陸萬參仟玖佰參拾捌│GC0000000│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 │ │行 │元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