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三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力昇興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陸萬參仟玖佰參拾捌│GC0000000│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 │ │ │行 │元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