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宇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