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春金律師
- 被告
-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 月6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 月6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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