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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7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7號

聲請人
張正安
代理人
許進榮
相對人
正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安

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核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二七號以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士院木民常九四司二七字第0九七0三三0四五一號函准相對人清算完結之核備,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83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同法第32條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公司經聲報清算完結准予核備後,如有事實足認清算尚未完結,法院自應裁定撤銷核備。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相對人正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經本院以民國97年8月22日士院木民常94司27字第0970330451號函准予核備相對人清算完結(下稱系爭核備)。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核備,聲請意旨略以:今發現相對人處分不動產程序尚未完成,清算未完結。為此,聲請撤銷系爭核備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網頁列印資料為證,核無不合。揆之首揭說明,本院應撤銷系爭核備。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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