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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陳介源

  • 上訴人
    陳建宏即錸德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3號上 訴 人 陳建宏即錸德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柒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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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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