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34,8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34,8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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