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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34號

聲請人
泰運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解散登記在案,於清算期間內,發現聲請人之資產僅值新台幣(下同)220,000 元,然尚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963,671 元、中央健康保險局保費492,248 元及勞保費398,001 元,是公司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制度,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總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一般強制執行之程序。故宣告破產,必該應受宣告破產人不能清償債務,且有多數之債權人存在,始符合宣告之要件,否則如僅有一債權人存在,則該債權人可依一般之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其債權,殊無宣告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主體均屬國家,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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