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卡迪那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紀福星)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受送達之上訴人暨法定代理人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上訴人暨法定代理人甲○○之準備程序筆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