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號
- 原告
-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99,1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99,1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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