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高愈杰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即、成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6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成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 被 告 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94年8月16日送達於抗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4年8月29日始行提 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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